打击制假售假也要防知假买假
□ 盗录行为严重侵犯著作权,是电影产业发展必须清除的“毒瘤”。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力度,同时加强普法宣传,使公众充分认识到盗录的违法危害性。
□ 相关平台要加大对社交媒体、网盘等盗录影片传播“重灾区”的版权监测监管、审查审核力度。版权方在遭遇侵权时要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权。行业协会应尽可能保护版权方合法权益。
近日,在公安部食药侦局统筹组织下,浙江、辽宁、山东公安食药侦部门协作破获“1·25”盗录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查获盗版电影45万余部。
盗录的电影是由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在电影院偷拍后加工制成,图像和音效质量较差,且通常插入各类广告。能够被广泛传播的原因,主要是发布快、价格低。当下,盗录犯罪团伙已发展成为集制作、发行、加密、管理于一体的黑色产业链,成员分工清晰、遍布多地,传播路径复杂。比如,“1·25”盗录春节档院线电影案中的28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在信阳、赣州、扬州等10余座城市被抓获的。
参与办案的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教导员孙超介绍,“1·25”盗录春节档院线电影案中片源获取、加工制作、技术维护、网站运营、对外销售等均有专人负责。单部盗录影片在网络上的点击量高达数百万次,不仅上线网站,还向网盘、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发展。
这给影院票房收入带来严重损失,也侵害电影版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影视产业营商环境。据横店集团对155家影视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加强影视版权保护成为企业共同心声。横店集团影视文化产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潘丽青表示,盗录电影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形象,更是破坏电影人的劳动成果和心血,如果不能及时有效遏制,将影响从业者创作热情和企业投资信心,不利于电影产业的长期发展。
盗录行为严重侵犯著作权,是电影产业发展必须清除的“毒瘤”,打击盗录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要让中国电影市场百花齐放,版权保护是必要的,也是第一位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知识产权是电影业向前发展的内驱动力,是现代电影产权发展的基础,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第三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2021年6月实施,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包括提高赔偿上限至500万元等,显示出整治盗版的决心,进一步压缩盗录电影的传播空间。2022年,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7万起,有力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增强了企业投资发展信心。
但在实践中,打击盗录还存在监管追查难、法律适用难、定罪量刑轻、企业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等难题,盗录行为屡禁不止。
“我们将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力度,摸清从线上到线下、从影院盗录到末端传播的全部环节,追根溯源、打掉团伙,维护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民警吕涛建议,影院也应加强监管,发现盗录行为立即制止,严防监守自盗,从源头遏制盗录影片流传。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曹玉勇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是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他们试图凭借丰富片源成为网络“大V”,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缺乏正确了解。“加强普法宣传与相关警示,使公众充分认识到盗录的违法危害性。此外,相关平台要加大对社交媒体、网盘等盗录影片传播‘重灾区’的版权监测监管、审查审核力度。”曹玉勇说。
朱巍认为,维护电影行业良好生态,要“打”更要“疏”。在依法严厉打击盗录等行为的同时,进一步放开和规范电影市场。各平台加快取得院线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让观众能够尽早通过正当渠道观赏电影。
打击“制假售假”势在必行,防止“知假买假”亦不可少。业内人士呼吁消费者对盗版坚决说“不”,因为优秀的影片需要观众走进影院观赏,这既是经济支持,也是精神支持,这样才能鼓励电影人继续产出,形成良性商业循环。
潘丽青建议,一方面,版权方应提高版权意识,做好内部管理和保护,遭遇侵权时要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权,坚决阻止和打击盗版行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尽可能保护版权方合法权益,推动整个行业在版权认知上取得进步。“让盗录牟利的人无利可图,自然就不会再铤而走险。如果任由盗录横行,任何一方都不会是赢家。”潘丽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