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协作通道护航企业创新

刘春沐阳

商业秘密是国际科技企业间的重要竞争手段。商业秘密保护不仅有助于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企业的创新力和创造力,也是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一个重要举措。

当前,在国际科技企业间的竞争中,商业秘密已成为重要竞争手段,很多知名的跨国企业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其核心技术。近年来,商业秘密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重要价值日益凸显,同时,与之有关的侵权案件大量涌现,给相关权利方带来较大损失。

实践中,如何建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一直是企业的难点。制度层面上,长期以来,商业秘密保护在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各有各的职能机构,三方面独立运行,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付出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都不低。

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为做好相关工作,激发企业的创新力和创造力,《“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了实施商业秘密等专项工程,建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相关具体举措。比如,福建出台《福建省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打通了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民事、司法、检察等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通道,将通过在办案件分析研讨、明确证据互认规则等方式推动实现商业秘密快保护、减损失、谋发展。还有一些地区通过公布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名单,搭建起区商业秘密保护样板。通过出台机制、建立保护示范名单等方式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支持和保障。这既是一次制度的创新,也是宽松营商环境的深度打造。

实际上,商业秘密保护不仅有助于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也是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一个重要举措。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普遍对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和经济组织都围绕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都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正是回应国际趋势和关注,完善保护法律制度的需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各地持续不断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全国商业秘密创新试点地区申报工作,这既是扩大开放、增强外资吸引力的需要,也是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值得充分肯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滥用。比如部分企业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理由,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打压,还有企业随意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对象,对不涉密员工采取竞业限制,这些都违背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初衷。

2023-04-26 刘春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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