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上接第二版)

(二十九)加强质量国际合作。深入开展双多边质量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有关国家的质量对话与磋商,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合作。围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等,建设跨区域计量技术转移平台和标准信息平台,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健全贸易质量争端预警和协调机制,积极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规则和标准制定。参与建立跨国(境)消费争议处理和执法监管合作机制,开展质量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双多边合作。定期举办中国质量大会,积极参加和承办国际性质量会议。

十一、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质量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建立质量强国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体有序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

(三十一)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强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促进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与质量政策协同,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十二)开展督察评估。加强中央质量督察工作,形成有效的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机制。深化质量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纲要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建立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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