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准入管理有助防风险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批准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这标志着我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迈出实质性一步,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迎来持牌经营新阶段。未来一段时间,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办法,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效能,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升级的产物。从理论上看,金融控股公司可较好地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有助于更好地抵御风险。在规范有序发展的前提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源和客户的分类、整合和资源协同,实现金融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多方位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多元化需求,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但从微观运行角度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违规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
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央行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与此同时,央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从2021年6月起,按照《金控办法》规定,央行先后受理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家机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类型涵盖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
从率先拿到牌照的中信金控和北京金控看,两家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自身资产、架构和业务特点,分别实行“小金控”与“大金控”模式。中信集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采取“小金控”模式,即在集团内部单独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把金融机构股权划转进新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样有助于将金融业务与其他产业进行区隔,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北京金控则采取“大金控”模式,即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因为北京金控主要资产是金融资产,作为试点单位一直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方向运行,“大金控”模式顺理成章。“小金控”与“大金控”模式各有特点,可为下一步不同类型企业申设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参考。获批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发挥金融资源集聚效应,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并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关联交易、并表管理、资本充足等方面接受更严格的约束。
北京金控获批成立,并不意味着大多数地方金控平台将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相反,按照《金控办法》,绝大多数地方金控平台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将难以获得央行受理和批准。根据《金控办法》,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不得从事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下一阶段,地方金控平台应加快重组转型,尽快更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转型为产业型地方国资平台。
应该说,《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补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也应看到,《金控办法》规定得相对原则化,下一步应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尽快出台并表监管、资本管理、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等细则。此外,《金控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发起并控制的金融集团,也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规则,保持监管一致性和公平性。
(作者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