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该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决定共42条,约占原条款的三分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再次修改,为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秩序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是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最好诠释。
法律制裁和惩罚违法行为,具有规范社会成员的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安全生产法》施行近20年来,不断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向好。2002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人数约为14万人,2020年为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从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要看到,安全生产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安全生产永远在路上,在这个人命关天的大问题上,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麻痹大意。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该如何守住这条红线呢?依法管理是根本举措。
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要点,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亿元。处罚方式更加严格,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依据法律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整顿。惩戒力度也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要对违法行为形成真正的震慑力,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有任何侥幸心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化解安全问题。
另一大要点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不存在旁观者。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都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新《安全生产法》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只有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推到安全生产第一线,让他们在内心深处就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亲力亲为抓部署、抓落实,才能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有效保障每一个职工的生命安全。“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吃透新《安全生产法》各项精神,严格落实执行,牢牢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和红线,以实际行动彰显法律权威,时刻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向着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接续奋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