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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2年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抓住立法契机保护“地球之肾”
王昌海

近日,湿地保护法获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湿地保护法是我国湿地保护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等方面均做了较为详实的法律条文规定。该法出台恰逢其时,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湿地提供了法治保障。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湿地类型多、分布广、生物多样性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湿地总面积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

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总量管控制度即要求建立湿地生态红线,这也是保持湿地生态安全的底线。此前一些年,由于人们对湿地的价值缺乏了解,导致湿地资源以及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与第一次调查同口径比较,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减少率为8.82%。

自1992年加入国际《湿地公约》以来,我国一直采取积极行动应对不断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湿地保护条例》《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等多项政策相继出台;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811处,不同级别的湿地自然保护区600多个,国家湿地公园899个,湿地保护率达50%以上,初步形成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十三五”期间,我国新增湿地面积20.26万公顷,我国湿地生态状况和服务功能得到明显改善,初步遏制了湿地面积减少、功能下降的趋势。

诚然,与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相比,湿地保护法出台时间晚了些,但在我国湿地保护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仅为国家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更彰显了我国在生态治理方面的责任担当。在湿地保护立法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仍需继续完善湿地保护现代化治理体系,扎实推进湿地资源与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第一,完善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优化湿地国土空间格局,重点优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湿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二,完善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及预警系统。积极推进第三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工作。在全国国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国家湿地主管部门要修正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完善湿地调查方案,加快建立湿地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还要建立湿地资源预警系统。地方湿地主管部门要依据科技手段以及数据库监测数据,在湿地资源管理以及湿地生物安全方面能够做到及时预警。

第三,加强湿地评价体系建设。应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湿地生态承载力评价技术规范,完善高质量湿地生态服务体系。应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将有关指标数据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地方政府在湿地保护方面的行政效能。应建立湿地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及实现路径。

此外,还应加强湿地保护人才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湿地保护法普法宣传。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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