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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6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崔红志:
赋予农民自主权

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头戏。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我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五批改革试点,推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此项改革。

崔红志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总体进展顺利。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近期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53万个村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各地在改革中,形成了诸多富有创新性、可推广的成果。”崔红志认为,其一,在集体成员认定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对本地的外嫁女、新出生和迁入人口,以及落户当地小城镇、无城市社保人口等特殊群体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意见,保护妇女权益和特殊群体利益。其二,以家庭为单位固化股权。多数地方在按成员量化股权的基础上,确股权到农户,并确定一名户主进行登记,家庭成员之间的股权如何分配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其三,多数地方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积极挖掘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和资产潜力,推动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在实地调查中,崔红志发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多数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都设置了集体股,有的村集体股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从而导致农民得到股份分红数额较少,获得感不强。二是一些地方在农村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中,并没有按照集体成员(或户)所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而是继续采用之前的分配办法,股份并未成为农民集体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三是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完整权能在实现上存在着障碍。试点地区都赋予了农民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但在赋予农民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权这4项权能方面,面临着一些障碍。

“未来应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改革质量。”崔红志表示,一是尊重农民群众选择,并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程序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及集体股所占的比例。二是落实农民股份的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按照农民所持股份进行分配。三是稳步放开农民股权流转范围,探索建立成员有偿退出和有偿进入机制,从而促进股权流动。四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改革,落实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让农村集体成为农民自己说了算的集体经济组织。(撰稿 乔金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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