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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能让普惠金融变了味
陆 敏

近年来,在政策引领下,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迅速,大型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并作为重要业务加以推动。普惠金融覆盖面不断扩大,惠及大量中小微企业和普通百姓的日常消费生活。

不过,在发展过程中,普惠金融也面临不少问题,如过度依赖数字化技术,形成“数字鸿沟”,导致一些特殊群体如偏远地区群众和老年人等无法享受普惠金融带来的实惠。另外,还有一些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做着“不普惠”的事,值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警惕。

日前,银保监会消保局披露多起金融机构普惠业务“不普惠”的案件:如某公司名称中带有“普惠”二字的融资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多家金融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等。这些金融机构看似对小微企业提供了普惠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未真正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的原则,不仅破坏了行业形象,也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

另外,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做着“普而不惠”的业务。银保监会消保局近日提示消费者,对于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需要高度警惕。目前,在收费方面,由于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收费往往高于持牌金融机构。一些金融科技公司的借贷产品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却高于银行信用卡,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对于普惠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业务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要谨防监管套利行为发生,尽快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尤其是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依法合规经营。

在笔者看来,监管机构近期对违规业务频频“亮剑”,持续了此前“强监管、强监督”的监管思路,也体现了对违规违法案件“零容忍”的态度。眼下,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重要的是,在鼓励金融市场主体创新的同时,监管必须及时跟上、查漏补缺,补足监管短板。这不仅是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针对金融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另外,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同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是我国金融业已经明确的发展方向。同时,普惠金融也是惠民生、暖人心、利长远的重要金融举措,需要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市场各方协同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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