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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7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展示“一国两制” 应有的法理基础和制度风貌
——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
本报记者 朱 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日前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是“一国两制”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典范,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属“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央事权,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一国”和“两制”在制度上的互联互通,凸显了“一国”对“两制”的制度塑造能力和保护能力,全面准确展示了“一国两制”应有的法理基础和制度风貌。同时,该法也有效回击了香港反对派与西方反华势力所信奉的将“一国”与“两制”对立,将宪法与基本法对立的错误法理学,使“一国两制”回归初心。

香港国安法第一条明确,制定国安法依据的是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田飞龙表示,香港国安法首先是一部根据宪法,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而制定的重要国家性立法。其次,香港国安法也是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的一部分,与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并行不悖。“国安法不是对香港基本法23条的替代,更没有凌驾于基本法之上,而是根据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确定的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及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结合维护国家安全实际情况和需要建构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具体制度内涵,通过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中央直接立法不影响甚至仍然需要香港本地完成23条立法。”

田飞龙表示,全国人大此次作出有关决定,也是依照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这一权力,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也赋予了国安法最高法律效力。田飞龙同时表示,“中央有权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出现新情况,而当前法律无法应对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这在法理和制度上完全没有问题。特区政府仍有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也有在香港国安法所针对的4种罪行之外,进一步完善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的法治责任”。

香港特区成立以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香港一直未能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正是由于香港特区存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给外部政治势力介入香港内部事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也让香港内部激进政治力量毫无顾忌地与外部政治势力深度勾连互动,给香港社会、人民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和创伤。田飞龙表示,香港国安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一状况。中央设立驻港国家安全机构,提升香港法治应对极端挑战的制度管控和惩罚能力,既堵住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也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根本权利与利益。

针对一些西方政客抹黑香港国安法,诬指国安法“剥夺港人权利自由”“破坏香港普通法传统”,田飞龙批驳说,这些“抹黑”偏离了正确的法理和专业轨道,成了一种“条件反射式”的反对,真正破坏香港高度自治和自由权利的是香港本土极端势力与外部干预势力。“国安法的实施将有效打击乱港势力,排除西方反华势力长期以来对香港进行的非法渗透和破坏,从而恢复香港的正常秩序,保护每一个和平守法的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每一个来到香港的国际投资者、旅游者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注意尊重和吸收香港的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尤其注重和香港已经实行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制,特别是普通法的基本原理相结合。”田飞龙表示,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是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完善,也从国家层面为推动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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