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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检:
对假借复工复产之名诈骗犯罪严惩不贷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指导性案例,聚焦打击金融犯罪。最高检提醒,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引以为戒,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据最高检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检察机关在保障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精准惩治金融犯罪,准确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贯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切实融入司法办案中去。

对于具体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郑新俭表示,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要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的,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郑新俭表示,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据介绍,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一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罪名。

最高检提醒复工复产企业,融资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企图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套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铤而走险,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郑新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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