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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促进司法与技术深度融合
电子数据司法运用面临新课题

“快播案”使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的话题进入公众视野。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电子证据是一个重要的全新变化。如今,电子数据在各类诉讼中越来越频繁出现,并在很多案件办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如何才能有效应对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上的复杂问题,以及大数据对诉讼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成为法律界亟待研究的课题。

打击违法犯罪的“杀手锏”

“对于电子证据的研讨,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今天,更关系到我们的明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

“检察机关充分适应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检察技术辅助机制,并主动服务公益诉讼,加强检察技术办案管理和对象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说。

日前,在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和前沿理论高端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电子数据的取证、阅卷、甄别、质证、鉴定以及大数据在国内外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经典案例、相关前沿理论等方面,展开了一场跨界交流。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司法与技术有机深度融合,让现代科技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复性、繁杂性工作提供便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赵志刚认为,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中后期电子数据开始进入诉讼领域,在这一阶段相关的法律缺失,技术野蛮生长。第二阶段是以修改后的刑诉法把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分类为标志,这是法律实践重大变化的里程碑。在这个阶段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虽然能够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通过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等手段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搜集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电子物证技术是信息时代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是打击涉及互联网各类违法犯罪的杀手锏。”公安部五局刑事技术处处长王海欧从刑事侦查角度解读了刑侦部门电子物证的专业实践。在他看来,随着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传统犯罪日益向网上蔓延,对电子物证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刑侦部门电子物证专业建设极其重要。

从法规化走向案例指导

对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感触很深。他表示,“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又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这意味着电子数据应用在程序上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则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中国与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的发展趋势类似,基本上作了很快的迭代,这也带来了用大量数据规律证明安全实施、用算法揭示案件真相的问题。实践证明,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应该如何认定?由于微信存在内容很容易过期失效,蓄意删除断章取义、软件随意篡改等问题,导致微信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面临很大挑战。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燕青认为,实践中,微信证据作为原始证据,一定要配合其他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结合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让法院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电子证据不是万能的,但当今社会没有电子证据是万万不能的。”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常务副主任王笑强认为,首先,电子数据的鉴定要注意边界问题。其次,在设计系统时,可以用一些时间技术保证系统时间与现实时间的匹配。最后,民事诉讼在很多电子数据方面都依赖于保全,应该在事前针对最后审判或者鉴定提出应该保全哪些数据。

谈及如何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刘品新提出建议:司法运营要从低水平走向专业化;在司法人员不懂专业技术的情况下,要寻求专家辅助办案;互联网法院在电子证据创新方面要由形式创新迈向实质创新;电子制度建设要从法规化走向案例指导。

文/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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