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经营变化等因素可能会出现关停转撤。原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了,是否意味着工伤关系也一笔勾销了呢?针对相关工伤的种种问题,本期主持人将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我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发生了转让,会影响工伤待遇吗?
主持人: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存续,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此外,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也不会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问:如果与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告谁呢?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果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如果用人单位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时由公司财产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假如公司在清算时没有依法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果单位破产了,不足以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主持人:企业破产的,理应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本期主持人 韩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