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解决是国际贸易中常见问题。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及国际机构代表就“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理念等“软硬件”建设展开讨论,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应基于共建、共商、共享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张勇建表示,自今年1月份中央提出《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组建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在国际争端机制创新中,中国始终坚持专业性、可行性与可预见性,尊重当事人自治原则,多元化处理国际争端,保持机制的开放和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一个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看重合作、公信力及文化包容,注重融合的价值。合作要以尊重条约为基础,公信力应建立在中立性、市场开放及监管独立上,文化包容则体现在不同社会、法治背景的交融上。
“一带一路”国际争端的有效解决需要依托专业化机构。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会长、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里德表示,“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商事争端解决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这样有利于政府和投资方达成一致的争端调解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与法律外交研究院秘书长张皎认为,当前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碎片化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国家与国家之间解决商事争端的综合性机构。
如何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布莱特表示,自《纽约公约》签署以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日臻完善、透明,但在国际争端解决上还应更好地发挥调解作用。近期通过的相关国际争端调解公约将调解与仲裁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未来还应不断探索通过公约及范例方式解决国际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