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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本报记者 李万祥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表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提出要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请问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要求,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意见》强调,要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提出数量要求。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问:新时代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员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意见》采取哪些措施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意见》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培训责任提出了要求,明确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在培训内容方面,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答: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发生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等情形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同时,对设立单位的保障责任,《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依法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意见》强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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