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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4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恶搞文化该休矣
□ 马立新 杜吉衍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文艺创作中流行一种恶搞病象。所谓恶搞,即以极端轻佻、恶俗、嘲讽的态度对已有的文化艺术作品和形象进行颠覆性改编。恶搞的主要对象是经典文艺作品,因为经典作品有很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受众,可以让恶搞者迅速蹿红。恶搞成本极低,多采用抓取、剪接视频,重加字幕、加方言、配音乐、加流行用语等手段,严重亵渎、扭曲和肢解了经典的核心价值,更是对经典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在经典影视之外,更有许多历史题材的严肃作品被肆意篡改,被异化成娱乐的产物,历史的庄重和肃穆就此崩坍。恶搞性质的网络视听节目,本质上是对他人和国家知识产权的公然侵犯,早已逾越了艺术伦理的底线。

为何会出现恶搞这种网络文化?原因在于经济利益!有些人片面理解文化发展的产业性质。生产者尽力迎合受众需求,恶搞最容易吸引眼球,最容易获得点击率和流量。在流量为王的当下,恶搞也就成为网络文艺的“变态”。

恶搞当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匿名机制和监管缺位。网络文化的匿名机制和自由机制纵容、激活和释放了人的劣根性。猖獗的网络谣言和一些以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恶搞视频为代表的假冒伪劣文化的生产和传播,不仅浪费了很多网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严重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这种现象在传统艺术秩序中不过是个别偶发性存在,因为传统艺术生产传播存在着相对严格的实名生产理论和惯例,监管机制也比较完善。而网络文化是一种自由机制,匿名不过是网民自由权利的某种体现。网民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种言论。网络监管的缺位和高成本,进一步导致了网络恶搞病象的猖獗。

近日,新组建的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笔者认为这个通知的亮点就是将网络恶搞等病象明确界定为非法侵权行为,即从保护他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来管控网络视频节目乱象。从过去的伦理建构、舆论监督到今天的法治手段,我们看到一系列组合拳已经同时打向网络文化中的诸种病象乱象。恶搞文化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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