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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其对以下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17年10月30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年8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下表中人民币贷款本金余额仅供参考,贷款本金余额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4.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联系。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4号东峻广场1座33楼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20—87651275

传真:020—8526088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金融大厦

联系人:王小姐

电话:0451—53622402 传真:0451—53623914

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元,截至2016年8月20日)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1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哈银固资贷字第Y26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2014)哈银固资贷字第Y77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2015)哈银固资贷(补)字第Y92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补充协议》、(2015)哈银固资贷(补)字第Y93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补充协议》、(2015)哈银人中长资字第Y91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合同》392250000.00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恒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曙光及其配偶王黎雪,盛宏伟及其配偶戚威、孙光宇及其配偶王桂华(2014)哈银保字第Y26-5-2、(2014)哈银保字第Y26-5-3、(2014)哈银保字第Y26-5-1《保证合同》(2014)哈银保字第Y77-2《保证合同》(2014)哈银保字第Y77-2《保证合同》(2014)哈银保字第Y77-2《保证合同》(2015)哈银保字第Y91-3《保证合同》(2015)哈银保字第Y91-4《保证合同》(2015)哈银保字第Y91-5《保证合同》(2014)哈银抵字第Y26-1、Y26-2、Y26-3《抵押合同》(2015)哈银最抵字第Y26-77《最高额抵押合同》(2014)哈银抵字第Y77-1《抵押合同》(2015)哈银抵字第Y91-2《抵押合同》(2015)哈银抵字第Y91-1《抵押合同》(2015)哈银抵字第Y26-26《抵押合同》(2015)哈银抵字第Y26-10《抵押合同》2014哈银最保质字第Y26-8号《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2014哈银最权质字第Y26-9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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