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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年来,传销组织有抬头之势,个别地方传销活动愈演愈烈——
传销猛于虎 理当用重典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徐 骏作(新华社发)

一直以来,传销组织五花八门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一旦落入传销骗局,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清醒洞察各类传销骗术,增强识别能力。与此同时,涉及传销的立案难、执法不畅等问题,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大学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静海区遭遇传销骗局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南一名大学生被骗至湖北传销组织,最终溺亡。接连发生的传销事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让公众对传销组织深恶痛绝。

传销猛于虎。一直以来,传销组织五花八门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一旦落入传销骗局,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背景下,传销仍然屡禁不止。传销野蛮生长根源在哪?如何进行防范?打击治理应从何入手?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组织”层级严密

根据2005年11月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据了解,在天津静海的传销组织中,“蝶贝蕾”尤以为盛。据“平安天津”官微通报,该传销组织规模庞大,等级分工明确,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参与者达7000余人。其中,在静海及周边地区发展传销人员达1600余人,占比近23%。

“蝶贝蕾”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的模式,形成会员、推广员和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5个级别、3个层次。传销组织实际运行中,采取人拉人的方法,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资购买实际并不存在的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同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存、袁某、胡某、焦某某、李某鹏、杨某某、陶某某、祈某某等人在天津市静海区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后逐步发展成为该传销组织领导层级。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存、袁某3人为传销组织代理商,胡某、焦某某、李某鹏、杨某某、陶某某、祈某某6人为传销团队管理人员。

据初步统计,仅2016年9月至今,张某某、李某存、袁某等人领导的“蝶贝蕾”传销组织在静海区共发展近400人,涉案金额近490万元。

据介绍,天津市静海区检察院获悉该案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了专案组,并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结合近年来由传销活动引发的非法拘禁等案件情况,就证据搜集固定标准等问题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指导。正式受案后,静海区检察院集中力量,快速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最终对该案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骗术不断翻新

当前,传销活动猖獗。拉人头式传销仍处于高发期,个别地区屡禁不止,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日趋严重。一个显著特点是,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其中不乏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大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体从事传销活动。

8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从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犯罪予以惩处。而《禁止传销条例》更是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

亲人邀约、相亲、找工作……传销其实就潜伏在我们身边。生活中,有的传销组织谎称“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的骗局,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传销组织往往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已成为传销新手段。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人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清醒地察觉各类传销骗术,增强识别能力。时刻保持理智的头脑,不要抱有“一夜致富”的侥幸心理,谨防上当受骗。

畅通执法衔接

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体现在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案难。现实中,即使抓到传销组织领导者,也只能将参与传销活动者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标不治本。面对这种惩罚力度,传销组织一般不会解散。一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坦言,对于量刑起点,酌定情节如何确定,也难以把握。

对此,有专家指出,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同时,执法衔接不畅也是传销猖獗的重要原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进行了相关规定。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

中国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表示,如何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各部门应全力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建立社会治理防控机制。同时,民间力量可以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补充,起到宣传、反洗脑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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