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科技应用的普及,数据资源被滥用、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开始显现。对此,银监会在日前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信息科技风险防控,加强预期管理,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但也可能带来技术风险和金融风险叠加,对金融行业产生更大冲击。因此,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势在必行。只是,金融科技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监管制度在面对金融科技时未必完全适用。
首先,金融科技可以对金融机构内部的风控手段、产品设计等加以改造,其对金融机构内部的影响更为分散;其次,参与方更多元,既有提供技术的互联网公司,也有各路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再次,金融技术的复杂性对金融监管的信息技术认识水平和监管资源的配备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金融科技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的适应性。
具体来说,在监管制度上,可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在现有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理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归属问题。同时,通过完善金融科技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形成对金融科技领域全覆盖、有效防止监管套利的长效监管体制。
在监管技术上,针对新兴领域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数据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及时发现违规操作。
此外,还可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将诸如“监管沙盒”的理念运用到金融科技的监管上。其主要模式是创造一个“安全区域”,在该“安全区域”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快速落地运营,根据其在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决定是否推广。
总之,金融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有怎样的金融业态就要有与之对应的监管模式。唯有如此,才能兼顾创新和风险防控,让金融业在稳定的前提下更具发展动力。
(《农村金融时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