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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融资回购管理有了“2.0版本”
本报记者 温济聪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所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前不久,中国结算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风控指引》的出台有两方面实际作用:一是解决了当前回购业务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相较于回购质押券的管理,交易所市场对于回购融资主体的风险管理较为薄弱。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风控指引》仅对经纪客户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杠杆倍数和标准券使用率两项风控指标作了要求,未对自营和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提出风控要求,而深圳市场也尚未出台相关风控指引;二是解决参与机构对回购融资主体风险管理措施与手段缺乏的问题。当前,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等参与机构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较为薄弱,主要体现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仍不完善,风控管理的措施与手段较为缺乏,对回购规模、回购杠杆等风控指标的监测以及数据报送制度尚未建立。

据介绍,此次《风控指引》对自营、经纪和托管人结算等三种业务模式下的回购融资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并要求经纪模式下的券商和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的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分别加强对经纪客户、托管客户回购风险的监测和管理。自营业务模式下的回购融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自营、保险机构自营以及其他机构自营;经纪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主体包括通过证券公司经纪通道进行交易结算的个人、机构、产品等;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主体包括通过非经纪通道进行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的产品、机构等。

值得关注的是,《风控指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三大要求。上交所相关人士介绍说,由于《风控指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回购融资行为,因此主要对融资回购交易提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没有涉及融券回购(出借资金)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融券回购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遵照现行相关业务规定。《风控指引》主要对融资回购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确参与融资回购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二是要求参与机构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办理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前,必须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三是要求经纪券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切实履行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责。

此外,《风控指引》提出了三项一般风控指标。一是延续原上交所风控指引的要求,规定证券公司经纪客户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二是为适当控制回购融资主体杠杆比率,规定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三是为防止低等级信用债入库集中度过高带来的流动性差、市场价格形成不充分、盯市管理困难等问题,也为防止在市场紧张的情况下造成处置困难,《风控指引》规定AA、AA+级信用债入库集中度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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