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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6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党章中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尤其是纪律建设,并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首先体现在党章之中。每当各项纪律建设前进一步,都会在党章中有所体现和细化。回顾党章的发展史,就是重温党的纪律建设史。

十八大党章(2012年)

在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十七大党章(2007年)

把巡视等加强监督方面的重大制度和措施写入党章,以进一步保证党的纪律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得到有效执行。

十六大党章(2002年)

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增添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党章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组织协调任务。二是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的内容。

十四大党章(1992年)

首次把“从严治党”写进党章,提出“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标志着我们党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

十二大党章(1982年)

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纪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项经常性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

十一大党章(1977年)

在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提出“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纪律要求。同时,要求“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根本依据。

八大党章(1956年)

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七大党章(1945年)

首次把“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

五大党章(1927年)

首次以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中央监委),开启了党内监督的组织创新,举起了监督执纪的大旗。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突出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三大党章(1923年)

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细化了组织纪律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党的中央机构带头执行组织纪律。

二大党章(1922年)

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进展。

一大党纲(1921年)

共15条,其中6条涉及纪律。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这对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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