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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三板退出机制须常态化
何 川

在准入门槛上“放宽放低”的同时,新三板还需在退出制度上“做精做细”,通过建立常态化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也有利于降低市场整体风险和提高挂牌公司质量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对未按规定期限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的朗顿教育、中成新星两只股票实施强制摘牌。这是全国股转公司首次对挂牌公司实施强制摘牌,具有示范意义。笔者认为,在准入门槛上“放宽放低”的同时,新三板还需在退出制度上“做精做细”,通过建立常态化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新三板公司被终止挂牌早已有之,此前包括康斯特、双杰电气在内的11家公司由于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而被摘牌。从现有规则来看,除了“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之外,还有另外五种情形将导致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但其中真正谈得上是“硬杠杠”的,只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未能再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等两种情形。相比沪深交易所市场日趋严格、规范的退市标准,目前新三板的退出规则显得有些“过粗”“过简”。

从新三板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低门槛、高包容的特点,近年来挂牌公司数量快速上升,市场急剧扩容。截至7月4日,新三板已有7699家挂牌公司,较年初的5129家增长了近50%,在公司数量上远远超过沪深交易所市场。相比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幅增加,退市的十几家公司在数量上几乎可忽略不计。并且,挂牌公司资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部分公司自挂牌以来连年亏损、二级市场从无交易,沦为“僵尸股”;有的甚至还通过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大股东操纵股价牟利等。尽管监管层对挂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迄今为止没有一家公司因此被强制摘牌。

可以看出,新三板加快形成机制化、常态化的退出制度很有必要,而且建立新三板常态化的退出机制也有利于降低市场整体风险和提高挂牌公司质量。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是创新创业型公司,这些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同时也蕴含较大的不确定性。将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公司“筛除”,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通过较高退出率的压力传导效应,还能逐步建立起对挂牌公司有效约束机制,促其合规经营、提高竞争力,进而保证新三板市场形象和整体质量,增加对优质公司的吸引力。

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来看,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建立了初始上市标准和持续上市标准,不符合成交量、做市商数和最低报买价等持续上市标准的公司就会被强制摘牌,每年大约有8%的公司退市。大浪淘沙之下,纳斯达克市场培育并筛选出了诸如微软、英特尔等全球科技巨头。新三板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不断细化和完善挂牌公司的退出标准,使得市场能吐故纳新、保持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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