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知识产权日特别报道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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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6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世纪之初,这首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引发了诉讼——
《乌苏里船歌》的作者之争
本报记者 李 哲

在传统资源专门保护机制尚未建立的前提下,个案的突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等经典案例的判决,充分显示了司法保护在民间文艺保护方面的主导地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向记者介绍了乌苏里船歌案的具体情况。

“乌苏里江(来)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赫哲人撒开千张网,船儿满江鱼满舱……”这首《乌苏里船歌》被歌唱家郭颂唱了半个世纪,赫哲族也随着音乐的流传而名扬四方。然而,在本世纪初,郭颂却因为这首歌而被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后首例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的官司。芮松艳介绍道: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中,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做是赫哲族民歌。”

晚会节目播出后,在赫哲族群众中引起很大反响,许多赫哲族人一直认为《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民歌,许多人纷纷表示:“流传了多年的歌,忽然间变成了别人的作品,接受不了”。

在双方协调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将郭颂、中央电视台等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著作权,要求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2002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赫哲人状告著名歌唱家郭颂、中央电视台侵犯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一案。最终法院认定,《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乌苏里船歌》的乐曲系根据这两首民间曲调的基本曲调改编而成,故《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

任何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必须说明所创作的新作品的出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因此,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判决还指出,涉案的民间曲调不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该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

本案审判长王范武当时曾表示,我们国家5000年的民间文学艺术缺乏法律保障,这对于民间文化的保护无疑是一个天然缺陷,希望这起纠纷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促进相关法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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