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行复行行,善心须善成。天下行好事,从此有章程。
3月11日,两会进入第九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
审议、讨论慈善法草案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议程之一,该草案从起草伊始就备受社会关注。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分别于2015年10月31日和2016年1月11日通过中国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事业在扶危济困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慈善法草案做出了重要指示。
制定慈善法是中国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突破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慈善事业也遇到了“成长的烦恼”——慈善组织的治理和运行不规范、行业自律缺乏监督等问题突出。这两年,在社会上出现的影响恶劣的“郭美美事件”,以及网络骗捐事件等,不但伤害了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而且严重阻滞了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在当前日益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募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络平台,到底算不算公开募捐?众筹募捐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如何实现及时监督?这一系列问题亟需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一系列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与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2008年以来,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民意的期待。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强调慈善活动是“公益活动”的意见被吸收进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公益性”的完整精确定义,世界范围内的法制文献中也找不到可以借鉴的概念。从这个角度说,我国的慈善法将填补国内外法律的一个空白,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色。
“十三五”期间,实现55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将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此过程中,必须调动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社会力量直接参与扶贫,有助于点对点汇聚帮扶资源,形成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在本次全国两会上,一位民营企业家公开立下军令状:“5年内通过投资沙漠生态产业,带动10万农牧民脱贫。”可见,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愿望之强烈、潜力之巨大。
中华民族向来有崇德向善、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进入现代社会,制定慈善法的目的也正是以良法导善行,确保善行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传递。因此,慈善法的制定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我们相信,慈善法将最大程度汇聚全社会的正能量,为“大爱中国”提供法治护航,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源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