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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3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运作 以法促善
——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慈善法草案

△ 3月11日,全国人大湖北代表团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吴少勋(左二)就草案有关内容发表看法。 本报记者 李景录摄

◁ 3月10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工商联界小组讨论慈善法草案。孙晓华委员(中)认为草案内容能更好地保护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报记者 李树贵摄

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连日来,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围绕慈善法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审议、讨论。

善款善用才能持久

“要加大对骗捐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国政协委员、现代出版社总编辑臧永清说,“之前和某慈善机构合作过,结果,书捐出去没几天,他们就用一折的价格卖给了我们的书商。我们通过正常销售渠道卖给书商的书随后被全部退回,损失很大”。

“草案对慈善财产投资做出了界定,建议进一步明确对风险性大的项目、与慈善项目有关联的项目等不得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合法、安全、有效,真正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卫国建议,增加对慈善财产的审计监督内容,通过审计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事业有关慈善财产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捐赠款物用于慈善目的,审计过后也应由独立第三方作出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笑虎表示,对涉及虚假捐赠及捐赠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假冒伪劣实物的个人、单位,草案中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

“70%的规定有合理性,主要是为了防止慈善机构不作为。如果慈善支出仅与收入挂钩,很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认为,不能单靠数字解决问题,还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才行。

网络募捐要鼓励监管并重

慈善法草案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在这之前,有些问题需要明确,比如,社交网站等互联网筹款平台是否属于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是否为政府认可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等等。”全国人大代表、常州工学院副院长张红表示,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若跟不上网络社交平台发展,公益募捐的互联网创新将可能变成违法行为。

“在互联网条件下,借助求助手段的行骗行为时有发生,建议加快相关法律约束,提高监控能力和水平。”在张红代表看来,互联网让互助的私益慈善行为更加便捷,有助于公民主动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应予以鼓励。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紫萱则建议,应利用好互联网的网络技术平台,建立慈善捐助的信息公开平台,解决好捐赠者、慈善机构、受益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既让每笔善款花在最需要的地方,也要避免重复救助。

税收优惠程序应简便

“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国家通过修改税收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应该解决好慈善捐赠税收问题。

“以往,只有凭借民政部的收据才可获得减免税优惠,而且只能抵扣当月个人所得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人文学部副主任申丹讲起自己的捐赠经历。她说,自己曾经将一笔奖金分成两部分捐赠,因受益单位拿不出民政部收据,其中一部分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要尽可能简单明了。”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说,只要能证明这笔钱是作为善款捐出去的,就应以最简便的方式实现国家税收上的减免。唯有如此,才能鼓励捐赠企业更多参与慈善事业。

文/本报记者 李万祥 陈 静 王 晋 林火灿 韩秉志 亢 舒 李 丹 郑 彬 温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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