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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位非遗保护学者的忧思——
保护优先创新有度
□ 黄龙光

重在可持续传承而不在无限性逐利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不论是具有文化自决权的遗产主体,还是外来各方助推主体,在传承、保护及创新上,首先亦须分清哪些部分适合开发,哪些必须得到原真性保护。

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逻辑源头的民间信仰部分,显然具有节日祭祀场域下仪式性的一面,并不适合开发。而大多数的民间工艺类、歌舞艺术类非遗,因与文化主体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迎合了现代旅游、文化产业等发展,适合生产性保护。不论保护性开发还是生产性保护,各相关参与主体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传承意识和社会服务意识,重在可持续传承而不在无限性逐利。

但我们看到的是,各地诸如祭神、婚恋等等一些独特的民俗因原始、古老、神秘而满足了外来者文化猎奇心理,仍在不断地被挖掘、设计甚至创新从而进入资本市场得到误读性广泛传播。从彝族密枝祭祀、佤族司岗里祭祀、摩梭人走婚习俗的开发,到“天天火把节”“天天泼水节”等策划运作,都存在创新方式不当的问题。

我们也观察到,今天非遗不论在本地传承还是异地传播,事实上文化主体对非遗的传承实施了一种灵活的双轨机制。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在面对游客等外来者展演的同时,当地人也有在社区内部面向自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创新,一定要在适度原则下进行可持续发展,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对原生态、原真性前提下,合理创新。毕竟,任何形式的创新,最后面向的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而不是外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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