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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确保图书馆冠名权“不走样”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微评】 国家立法许可“出让”公共图书馆馆名、馆舍及专题活动等的冠名权给捐赠者,有助于鼓励全社会关心公共图书馆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建设资金不足、藏书匮乏的难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公共图书馆不同于一般建筑,其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允许个人、企业冠名公共图书馆,但仍要守住起码的底线,不能过度商业化,不能搞成仅仅是唯钱冠名。冠名权“走了样”,就有损公共图书馆的文化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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