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改试点方案与深圳、蒙西方案大部分相似,重点仍在于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将电网的收入来源由购售电价差变为单独核定的输配电价,但其突破意义仍不容忽视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等能源价格改革。
此次印发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首先,《意见》划定了改革的时间表,有望倒逼新电改提速,避免陷入上一轮电改的困境。其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并提出改变电网监管模式,表明决策层推进改革的决心。再次,《意见》明确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这可能意味着新电改在“管住中间”和“放开两头”这两步之间,还将在产业部门、消费者和电力企业之间进行全面的利益重划,以夯实环保成本并促进公平竞争。
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自去年年末在深圳破题以来,迄今已经覆盖了深圳、蒙西、宁夏、云南和贵州五个试点以及跨省区送电部分。这一进程中,9月份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正式获批是颇值得关注,其突破意义仍不容忽视。
首先,这是新电改首次正式从南方电网、蒙西电网辖区扩展到国家电网的辖区,也是迄今为止国家电网辖区内唯一的改革试点。
其次,宁夏电网在发电侧具有火电、风光电并重的特点,在售电侧具有外输和区内消耗较为均衡的特点,两侧均较深圳、蒙西更为多元,输配电价改革将更为复杂。
再次,此次宁夏方案中并未明确提到“在电网预测和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产生差异的情况下,可对输配电价进行适度调整”,这可能将意味着政府监管层面对于电网投资规划更为严格的管控和对于电网企业成本更加严格的约束。
总的来看,宁夏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将具有示范意义,其落地情况将对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未来走向产生关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