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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4年全国共受理仲裁案件标的总额2656亿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同比增长11.8%——
国际商事仲裁加快服务“走出去”
本报记者 鲍晓倩

“2014年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国内、涉外及港澳台案件113660件,同比增长9%;案件标的总额2656亿元,同比增长61%。”在9月22日至25日举行的中国仲裁周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首次发布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第一次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作年度总结。

《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中,有61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案件总数为1785件,比2013年增加189件,增长率为11.8%,约占全国受理仲裁案件总数的2%,占比与2013年持平;涉港澳台案件占全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63%左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分析认为,一方面在全国仲裁案件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也相应增长,但所占比重没有明显变化,仍徘徊在2%左右,说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发展空间巨大;另一方面涉港澳台占比高,说明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发展极不平衡。

“《仲裁法》颁布实施20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投资的迅猛增长,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业跨上了新台阶。当前,我国正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过度,着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这给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创造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于健龙认为,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有利于公正快捷地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维护公平有序的经贸秩序,营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地位,为建设贸易强国服务。

“仲裁与诉讼相比,最大的不同表现在,诉讼是单方就能启动,而仲裁必须是双方合意。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仲裁特有的性质,走出一条不同于调解、诉讼的发展之路。”在9月25日举行的“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应当加快建立中国仲裁协会的步伐,促进仲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已经在全球国际商事仲裁的舞台上赢得了较高声誉和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认为,中国仲裁机构应牢牢把握时代赋予的契机和重任,完善仲裁规则,探索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与扩大中国仲裁品牌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于健龙表示,我国涉外仲裁应当为涉外经贸投资领域的发展、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提供专业可靠、公信力强的仲裁法律服务,让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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