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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融检察:专业化护航市场安全
本报记者 李万祥

金融检察,是完善金融法治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近一年半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27253人。从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来看,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在这一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社会关注。”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高压打击金融犯罪

今年4月,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北京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仅2014年北京就新发非法集资案89件,集资人2.1万人,涉案金额172.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2.56倍、5.65倍和56.9倍。

最高检分析,从案件罪名分布看,各罪分布明显不均,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始终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非法集资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如,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巨鑫联盈非法集资案,向4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6亿元,其中骗取单笔最大数额达2.5亿元;广东、浙江等多地检察机关办理的“邦家”非法集资案,涉嫌诈骗23万人次,非法集资近百亿元。

据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已转变为常态性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等均大幅度上升。201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4011件,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同比上升153.06%。

另外,自去年以来,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领域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77人,其中贿赂犯罪比例高,受贿犯罪突出。2014年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案金额1000万以上的30人,仅占立案总人数的3.2%,涉案总额却高达20.1亿余元。

今年7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由最高法在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最高检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提出抗诉的第一起金融类犯罪案件。目前这个案件还在最高法院的审理期间,相信很快会作出判决。”聂建华说。

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如,2012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正式成立金融犯罪检察处,成为北京市唯一具有独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检察处室。

“目前,上海已初步构建了市、分、区(县)院三级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说,浦东、静安、黄浦、杨浦、徐汇、闵行、松江等7个基层检察院已设立了金融检察科(处),未设立专业部门的检察院均设立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专门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据介绍,在上海金融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划定了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金融犯罪等55个罪名的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优势。上海金融检察部门成立近4年来,受理金融犯罪案件近9000件,有力地打击了金融犯罪,保障了金融秩序。

“北京市检察院注重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发补侦函等多种手段,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起诉所需要的证据,切实提高侦查质量。”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说,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中,针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究,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建言献策。

取证难、认定难、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中的释法说理难,这是检察机关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中的“三难”。对此,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与最高法、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协力办理新型案件

“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聂建华指出,这些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国际化趋势。

近年来,在金融犯罪呈现出新动向,国际化趋势日益凸显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越来越多。据了解,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行业的各种金融业务,并呈现出向金融新产品、新业务蔓延的趋势,在信托理财产品发行、保理融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P2P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均出现新类型案件。

据介绍,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同时,检察机关还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办理重大、敏感以及新型金融犯罪案件。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与P2P网络平台合作项目和非法集资之间的刑民交织问题,银行业务创新推出的“小微采购卡”等金融产品所引起犯罪认定争议……近年来,如何把握金融犯罪和金融创新的边界问题,逐渐成为司法机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难点之一,尤其在法律的适用上面临新难题。

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需进一步加强沟通。”周永年认为,要通过建立金融检察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挖掘犯罪规律、制度风险和管理漏洞,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治建设。

“金融犯罪本质上都是违背市场诚信的行为,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预防金融犯罪、减少金融犯罪的治本之策。”聂建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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