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甚至无视有关部门的责令,类似的恶意欠薪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近日,江苏宜兴法院公开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某纺织公司及主管人员均受到了法律惩处。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自2014年4月开始,褚某经营的纺织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184名职工工资共计338万余元。2014年9月,因职工投诉,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上述拖欠职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此后,公司仅转账支付了30万元工资款。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公司先后收到货款100多万元,但被告人褚某未将此货款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而是用于支付公司日常开支、偿还借款等,并将其中15万元现金存在自己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纺织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褚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纺织公司、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判处纺织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褚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审理法官提醒,企业、企业主及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及时兑现职工工资。否则,恶意欠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赵 玲 孙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