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损毁文物不能一罚了之
潘铎印

连日来,有关广东佛山禅城莲升片区汾宁古道近半古建筑被不法拆除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近日,擅自拆除古建筑的开发商接到了480万元的罚单,相关部门责成其在复建方案审批通过后的2年内完成复建。

在文物保护领域,房地产开发商强拆古建筑的事件屡屡发生,体现出相关责任人法制意识淡薄、文物保护理念缺失的现实。佛山禅城区政府及时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其态度和做法都值得肯定。但是,严重损毁文物的行为不能一罚了之。对动辄就有上亿元项目收益的工程承包者来说,几百万元的罚款意味着极低的违法成本。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应向违法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文物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古建筑和各类文物就是保存住历史和城市的血脉。相关部门应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各级行政监管机构架构,明确文物监督管理职责。此外,还要加强文物保护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故意损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故意损毁文物古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唯有如此,才能遏制开发商“以一毛换九牛”的心态,杜绝损毁文物行为的发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