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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责任保障新环保法效力
乔子轩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新环保法生效以来,最高法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此次出台的这部司法解释,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审判实践中责任不清、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相关问题,不仅重点规范了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具体问题,还为法院审判提供了裁判归责指南,为污染者提供了自我约束指南,为被侵权人提供了精准维权指南,应该说,这部司法解释的细化责任之举牵住了环保法治的“牛鼻子”。

首先,解决了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已有相关规定,但只是原则性规定,且与新环保法等法律衔接不畅,不仅给责任划分带来不确定性,还可能导致部分污染者逃脱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部司法解释则再次扎紧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笼子,让污染者能够清楚算出自己的污染成本,进而权衡自身行为。

其次,明确了被侵权人维权举证、固定证据的问题。“证据为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被侵权人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战。而这部司法解释对被侵权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涉案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作出一揽子规定,再配上污染者明确的责任划分,让被侵权人的维权路径和方向变得更加清晰。

再次,对弄虚作假行为作出规定。如此,新环保法对各类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变得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遏制影响环评、环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生态保护形势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环境污染问题不可能一揽子解决,审判实践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立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必须密切关注环境污染发展态势,根据实际不断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治为子孙留住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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