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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退休生活水平
本报记者 韩秉志

此次《办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强调了职业年金的保障功能。所谓保障功能,一是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原来是财政单方面给予保障,现在是财政和市场联合保障,从而分散减轻老年保障的风险程度。二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如果单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可能比较低,现在加上这个补充,可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不下降。

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目的是为职工未来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保持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此次《办法》确定了职业年金无条件转移的原则,即: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意味着,职业年金的转移没有设立门槛,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至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指出,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变了待遇确定机制,即养老金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是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照工作年限分档,即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但如果在同一个10年段,如21年和29年就没有区别。改革后,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导向。在技术上能细化到每一年甚至每个月的缴费,从而体现一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在改革初期,由于退休人员缴费的时间还比较短,职业年金所占养老待遇的比重并不高,但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所占比重会逐渐提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贡森认为,关于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将来应该有更具体细则的规定。政府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年金的征缴能力。在功能定位上,要充分发挥职业年金作为人事管理工具的作用,以调动单位和职业组织的作用。在基金运营监管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基金用于中长期投资,不能让利益相关各方只关注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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