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至今,北京海淀区法院几乎每个月都受理一两起消费者与电脑城商家的买卖纠纷案件,其中多数商家涉嫌以“交定金或预交货款”的方式绑架销售,但因缺乏证据,消费者胜诉极少。
窃以为,即使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商家有意欺诈,至少也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否则,不仅会让消费者对法律、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失望,也会让更多商家效仿,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