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其中,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