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的类型多种多样,但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他人制作的综艺节目,电视台如希望播放,视频网站如希望提供点播服务,均需要经过制作者许可
近年来,包含各类音乐、舞蹈表演或才艺展示的综艺节目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内容日益复杂,在给观众带来欢声笑语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版权问题,应引起综艺节目制作者、引进者和传播者的注意。
综艺节目的制作,往往涉及对他人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的利用,制作者应当分别获取权利人的许可。例如,《中国好声音》中使用了大量歌曲(音乐作品),要让参赛歌手公开演唱歌曲并进行现场直播和录制,都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组织他人表演时,获得许可的责任在于组织者而非作品的表演者。因此,综艺节目的制作者有义务及时获得版权许可。
综艺节目的类型多种多样,但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有的制作者从大量单一节目中独具匠心地进行选择和编排,使由此形成的综艺节目成为汇编作品,如春节联欢晚会。有的综艺节目名为“现场秀”,其实嘉宾们都是按照编导的安排,根据事先确定的台词和故事进行表演,这类综艺节目类似于以剧本为基础的舞台演出。从拍摄的角度看,如果影像体现了在拍摄角度、镜头转换与衔接和特效等方面的独特安排和设计,则电视综艺节目还可能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使是对现场表演较为古板、机械的拍摄,也能形成录像制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对于他人制作的综艺节目,如电视台希望播放,或视频网站希望提供点播服务,均需要经过制作者许可,在“开唱前先付费”。
电视台从境外引进综艺节目时,应注意区分对节目本身的引进和对节目模式的引进。引进节目,意味着获准以电视播放等方式传播境外已经制作完成的节目。如优酷土豆引进韩国综艺节目《Running man》,就属于引进节目。引进节目模式,是指对方提供的并不是制作完成的节目本身,而是该节目固定的风格、套路、制作程序、参与者应遵循的统一规范等“模式”。如《中国好声音》和《中国达人秀》的节目模式就是从境外引进的。引进节目和引进节目模式涉及的版权问题完全不同,对于前者,中方需要购买版权,也就是外方许可我方传播其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录像制品;后者则与版权交易无关,因为节目模式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创意,模仿他人的节目模式制作自己的节目并不构成版权侵权。当然,要制作出相同质量的综艺节目,往往离不开外方对制作方法、流程与技巧的传授与指导,因此也需要向外方付费。但所支付的并不是版权许可费,而是技术指导费。外方有时要求在合同中约定:中方制作的综艺节目属于演绎作品,不经外方许可不得使用,或者约定由外方取得该综艺节目的版权。这种约定缺乏版权法上的依据,应当尽量避免。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