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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积金冲破“玻璃门” 拓展领域须啃“硬骨头”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再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28日公布的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的通知,让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制度终于冲破存在已久的“玻璃门”。相比于显著变化的住房消费市场,公积金制度的滞后不断凸显。落实“支付房租”用途的同时,还需加快改革,充分回应市场更多期盼,根本上改变公积金“使用难”。

让公积金用于租房,看上去很美好,但实际遭遇的障碍很多。首先是手续繁杂、要办理支付房租手续,申请人除要持身份证原件、工资证明、租赁合同原件、纳税发票之外,还涉及本单位以及税务、房地产交易登记等多个部门。

其次,要提取公积金,就要提交租金发票和税金发票,而各地对于房屋出租都要纳税,占租金的4%-7%不等,这笔不小的开支让很多出租人却步。

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也被认为是解决其长久以来备受诟病的“使用难”的重要一招。

去年以来,从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住建部到各地都出台了不少改善公积金使用的便民办法,多地提高了公积金贷款的限额,降低了提取和使用的门槛,缩短了业务办理的时限。

目前,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过亿。不少缴存人希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更加方便。一些专家还提出,作为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专款专用的公积金,应当拓展到允许缴存人用于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使用;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缴存人,还可以研究增加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必须适应住房消费市场的不断变化,加快改革步伐。”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执行所长陈杰说。 文/新华社记者 叶 锋 乌梦达

(据新华社上海1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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