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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韩国: 构筑网络 不断完善
本报驻首尔记者 杨 明
韩国国民年金适用对象是在韩国国内居住的18岁至60岁居民。图为韩国首尔市某国民年金咨询中心。
杨 明摄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韩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经过30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包括医疗保险、雇佣保险、产业灾害保险等“三大保险”,以及国民年金、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等“四大年金”在内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网络。

三大保险对于韩国一般劳动者都是要义务加入的。医疗保险主要是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其费率根据国民收入和整体保险收支情况逐年调整,以去年为标准,企业和个人分别缴纳受保人收入的3.19%。产业灾害保险是韩国最先实施的社会保险之一,主要是为职工发生因职业关系患病或因工作事故引发负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时,向其提供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该项保险费由企业全额承担,具体费率根据政府每年公布的基准调整。

雇佣保险从1995年7月开始实施,目的是消除失业增加带来的不安情绪,从制度上解决因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相关需求。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救济的失业保险相比,雇佣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不局限于失业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政策和手段进行就业调整和支持,开发就业能力,尽可能事先防止失业。雇佣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与失业救济相关的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员各负担一半,稳定就业和开发就业能力相关的保险费则由企业全部承担。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的保险费率越高,通常占工资总额的0.3%至1%,员工的保险费率一般为工资的0.3%。

四大年金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为覆盖面最广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国民年金。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国民年金的适用对象是在国内居住的18岁至60岁居民,在企业就职或从事自营职业的人都被包括在内,两者缴纳的费率都是个人收入的9%,但前者由企业和个人对等分担,后者只能是个人自己承担。国民年金在设计缴费规定时比较人性化,对从事对社会有价值活动或因不可抗因素无法缴纳年金费用时,引入缴费年限认证制度。例如,根据目前规定,女性生育第二胎,承认12个月的缴费年限,生育第三胎承认30个月。

另一类为特殊职业年金,包括了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分别针对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职业军人及在私立学校任职的教职员。这三个年金也是起步最早的养老金制度,分别建立于1960年、1963年和1975年。1988年设立覆盖全民的国民年金之后,这些特殊职业年金并没有被废除,因此韩国社会的社保制度可以说是双轨并行的社保体系。而且,特殊职业年金领取的退休金一般比国民年金丰厚得多,以2014年初为例,公务员年金的平均领取额为每月219万韩元(约合1.29万人民币),而国民年金同期仅为84万韩元,两者差出2.6倍。

这种差距一方面引发了普通民众的抱怨,另一方面也造成年金收支出现赤字,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包袱。因此,韩国政府不断上调公务员年金和军人年金的缴费比例,两者相继由5.5%上调到7%,而且原来缴满33年就不必再缴费的规定也予以废止。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韩国政府已决心推进社保金制度改革,首先将分别于今年6月和10月敲定并公布军人年金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的改革方案。此外,还将积极推进2014年已敲定的公务员年金改革方案的相关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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