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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维权:实践迈出一步胜过条文无数
□ 李万祥

1月9日,就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一事,中消协公开表态,支持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浙江省消保委此次提起公益诉讼,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将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破冰”作出有益探索。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不仅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而且可以扩大消费维权效果。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是开通了消费维权的绿色通道。

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在消费维权领域,消费者一直是“弱势群体”。面对毫不讲理的“霸王条款”,防不胜防的虚假广告,打之不尽的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体“独木难支”,维权路上更是“步步惊心”,折腾好几个月下来,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一人维权,是为“私益”;群体维权,当属公益。以往观之,针对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协组织大多是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然而,新消法只是原则性地确定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虽见张力,但也显得粗放。

具体而言,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缺乏相应配套规定,诸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胜诉后消费者如何获赔、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消协组织的独立地位如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到目前为止还未见明确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而不只是通过诉讼手段获得赔偿。这也是实践中需要注意避免的“陷阱”。

同时,就公益诉讼案件本身而言,由于其涉及众多且不特定的受害者,他们的损害程度各不相同,所以赔偿额确定的确有难度,如何分配赔偿款也将成为一个实际问题。

或许是由于上述原因,新消法实施了将近10个月,到目前却只有浙江省消保委这唯一案例,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弥足珍贵之外,这也更加说明,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作用还需要更多实践支撑,以实打实的案例丰富这来之不易的制度设计。只有迈出实践的一步,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上述问题,才能一一化解。

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制度设计已经确立,如何让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这条绿色通道畅通起来、运转起来,还需相关各方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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