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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救助应纳入社会救助范畴
本报记者 许跃芝

2015年元旦前夕,室外气温接近零度,但在江苏宜兴法院执行局储卫文法官的办公室里,气氛却显得特别温暖。白发苍苍的蒋婆婆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连连道谢。蒋婆婆因生活困难,借出的万余元款项多年来一直难以执行。考虑到她已年近九旬、生活困窘,法院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蒋婆婆申请到专项救助款14000元。

2014年11月25日,在广西来宾市人民医院康复科住院病房里,韦春行的妻子紧握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没想到你们能到病床前为我办理立案服务,还批准了我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真是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当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两位法官带着相关材料来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替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住院治疗的韦春行上门办理民事立案手续。

……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大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力度;积极与司法、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司法救助联动机制等措施,将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当事人的急难问题。

司法救助,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在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专门听取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时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把司法救助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畴。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构建了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应当说,这样的制度体系框架基本上涵盖了社会救济的各个方面。但是,却遗漏了一些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即刑事被害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认为。

实际操作中,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资金缺口大。目前各项救助资金受数量所限申请门槛较高,无法满足所有需救助人群的要求;财务转结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每年由财政预算划拨,年底统一结算,余额无法留用到下一年度,超出部分也无法及时补足,使法官在是否救助和救助数额上难以准确把握。且每年案件受理情况和个案情况不一,所需资金量也不一样,每年“一切到底”的转结方式不利于资金的节约利用。

更需注意的是,司法救助项目分散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使得个案重复救助现象依旧存在。对此,有专家建议,整合各部门救助项目,从案件全过程进行追踪管理,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到实惠,让可以自救的人摆脱依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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