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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办法征求意见——
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难
本报记者 郭文鹃

为严惩市场违法失信行为,解决中小投资者民事维权难问题,证监会12月19日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开辟了行政监管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新渠道。

“行政和解是一项立足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制度创新。”在19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按照行政和解制度安排,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与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价,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

记者了解到,本次行政和解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在合理确立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方面,实施办法尽可能强化行政和解制度的补偿功能,要求监管机构在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获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相对人交纳行政和解金的额度。同时为确保行政和解金补偿的公平、公正,实施办法将行政和解金交由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实施办法还严格限定了适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围。实施办法明确行政和解作为补充性执法方式的定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行政和解。采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交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受损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便捷补偿的案件。

据了解,行政和解执法方式在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一些国家采用行政和解执法的案件比例高达80%到90%,然而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没有先例,缺乏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试点工作可以为将来在立法中正式确立行政和解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张晓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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