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 记者欧阳梦云报道:国家信访局今天发布《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网上信访第一次登记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和工作效率是否满意,可以对信访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即评价对象)办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评价。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要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及时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要求各地信访工作机构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表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满意度评价结果,认真做好满意度信息分析、情况通报、考核考评、督导检查等工作。把信访工作评判权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通过群众评价意见的倒逼效应,推动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责任,推动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就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