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的概念受到经济及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在西方,影子银行是因金融消费者需求而产生并发展的,在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交易机制下有序运作,且以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为主体的非银行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起到重要作用,多表现为资产证券化和回购等业务。它通过交易过程而产生,在交易中注入流动性,在流动性基础上,同时注重信用风险。传统金融业要支持经济发展,一般是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方式创造,但影子银行基本不触动货币供应,甚至不太影响利率,就达到了增加信用供应的效果。相比而言,中国的影子银行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大多数仍是信贷和类信贷业务,且受到严格监管。因而,西方和我国的影子银行的实际情况还是有显著差异的。
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来探讨我国影子银行的体系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从2005年开始,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开始呈爆发式增长。其发展速度远高于标准化金融市场产品,如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按照理财资金的投向目的划分,可以分为投资类理财产品和融资类理财产品。投资类理财产品诸如投资股票、挂钩商品指数的产品等;融资类产品更多的是投向一些非标资产。按照产品中是否嵌入衍生品,又分为普通性和结构性产品。上述产品中,投向非标资产的融资类理财产品发展最为迅速,而且最易受到关注。分析起来,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主要推动力有以下几个,比如,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主体的银行,在利率市场化下,亟待进行业务转型,通过业务转型,降低存贷利差比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作为需求者的消费者或者融资企业,存在全面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期货、远期、结构化产品为理财产品提供丰富的产品设计模式,等等。
应该说,以银行理财为主要代表的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反映了现在商业银行已经从传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向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转变,客观上拓宽了投融资渠道,提升了融资效率,推动了商业银行转型创新。因此,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大资管产品、银信保类产品等为主要特色的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产品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创新的一个重要源泉。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中国的影子银行更是如此。我们以银行同业业务为例,买入返售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是三方协议模式。通过此种业务对接融资企业,可以投向普通贷款所限制的领域,比如房地产行业和各种类型的政府融资平台,但这将产生如下问题:首先是影响了国家的贷款投向总体方针,不利于金融支持真正实体经济的发展;其次,此业务在资产负债表表内、表外时常并未真实反映,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统计全社会真实的融资总量,对货币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此外,在计提风险资产、拨备等方面,存在少提甚至不提等现象,无法真实反映业务的实质风险,亦存在金融机构之间违规兜底等情况,加之整个业务链条相对较长,系统性风险隐患较大。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影子银行,我们一方面要适应其发展,鼓励其发展,但是更需完善相关金融监管体系,在强化监管中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第一,提高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无论对于传统的银行表内贷款业务,还是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表外、表表外业务,都必须真实地反映出来,并进行管理。金融产品必须建立完善的收益与风险匹配模型,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产品必须真实反映其风险度,并进行准确的风险资本计提、拨备计提等。
第二,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是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货币政策必须从数量型政策工具转向价格性政策工作,通过对代表信用之价格的利率进行调控,将有效解决影子银行中的绕道行为,且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企业利率被刻意拉高的状况。
第三,充分利用大资管时代的机遇,加快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的转型。在这一模式下,银行不用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而是可以实现负债端与资产端直接对接,推出各类净值型产品。这也将游离在表外的资产纳入到管理框架之内,更加明晰地体现投资者收益和风险的关系,真正做到投资端和资产端的一一对应。在非标资产由暗转明的过程中,“银行影子”的扩张也受到实质性抑制。
第四,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影子银行的“隐蔽”性特征,加之产品结构丰富复杂,存在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应与客户签订各类必要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明确的风险提示内容,同时应建立法律手续完备性检查制度和检查规程。
第五,鼓励第三方分析和评级机构的发展,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影子银行创新发展快,不能光依托于政府的监管,也需要市场的力量。创新来自于市场,因此,通过市场辅助政府监管,将有利于监管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