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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2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注销不影响劳动债务偿还
席 悦 李宁倩

2010年12月,吴某在施工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多处外伤、脾脏摘除等重大伤情,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后,吴某诉讼至法院,要求雇主张某及工程承建单位鸿建公司负责人顾某、孙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5万元。

法庭上,吴某称,鸿建公司承建某工程后转包给张某,其则受雇于张某从事具体施工操作。事故发生后,张某及鸿建公司代表曾与其协商过赔偿事宜,但未谈妥。就在吴某向法院提交诉状后不久,鸿建公司负责人顾某与孙某组成清算小组将公司注销了。吴某认为,顾某、孙某的行为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要求该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鸿建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后,工人雇佣及工资发放均由张某负责,公司并未实际管理,因此公司不应对吴某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鸿建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建单位,其未能提供安全施工设施及条件,应与张某对吴某的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吴某25万元,顾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告诉我们,申请注销的公司,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应通知相关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即使在注销后,也应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文/席 悦 李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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