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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共服务重在务实
振 法

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这一创新模式是未来公共服务供给的趋势。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制度设计到具体实践,都在深入推进。

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改为由政府委托社会力量提供,应该做到服务质量和效率都更高,这是制度设计的初衷。不过,由于提供服务的链条拉长,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缺乏监督等问题,造成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政府购买服务应着力规范购买和提供服务的过程,推动公共服务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

首先,作为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不是简单地将公共服务外包,当“甩手掌柜”。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并非为政府“减负”,也不是为政府免除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相反,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选择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等。在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政府还负有协作、监督的责任。从安徽推行政府购买农房保险的实践看,地方政府在被保险人登记、保险理赔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是很好的例子。

其次,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力量,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由于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的合同相对方是政府,与接受服务的百姓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容易产生服务“打折扣”的情况。社会力量应意识到如果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一旦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其商誉将受到损失,也将失去未来的市场。

再次,应充分激发公众的参与意识。在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有的公众可能有享受“免费午餐”的感觉,对服务质量就不那么在意。实际上,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而提供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务也是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力量的职责。为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应建立一系列机制激发公众的参与意识,促使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使购买服务的钱“花得值”,最终让百姓真正受益。比如,要变“政府配餐”为“群众点菜”,提供更加贴近百姓需求的服务。要加大宣传、解释力度,让百姓了解自己在接受服务中应当享受的权利。还可引入群众评价机制,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评价,将群众满意度作为选择服务提供方的重要依据。

总而言之,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才是“硬道理”,政府购买服务的推广和发展都要紧绷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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