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最早起源于美国,核心是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制裁措施,打击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颁布了反垄断法。时至今日,对垄断踩刹车、开罚单、亮红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虽然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但也催生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建立,成为美国石油业的第一个托拉斯,开始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之苦,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引发了大规模抵制浪潮,招致民怨沸腾。
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出台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美国最高法院在其裁定中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后来,美国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从而形成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继美国出台反垄断法之后,世界各国逐渐开始了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方面起步较晚,进展缓慢。因为多数国家的主要产业部门和许多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有企业利益,国家实施干预,提高准入门槛,涉及的行业市场环境竞争少,排他性强。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受经济全球化浪潮影响,各国经济政策总体导向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引入竞争机制,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的步伐才大大加快。
事实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放纵垄断不仅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更重要的是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而这种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才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真正动力所在。归根结底,垄断阻碍的是公平竞争,损害的是国家发展。因而,采取各种措施反对垄断,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公平竞争,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