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成为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6月份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96%,虽然比2013年12月份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
造成社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旺盛的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监管约束的矛盾;二是融资主体财务软约束、利率不敏感以及资金资本化的特点明显。
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维持在20%以上,地方政府受制于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由于存量债务导致本息兑付压力和新增投资资金缺口较大,使得社会融资需求较为旺盛。与此相应,我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体,商业银行受存贷比约束和信贷规模控制,通过表内无法完全满足市场的融资需求。因此,融资主体不得不借道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进行表外融资,这无形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与此同时,近两年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也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贷可得性较为有限。由于地方政府具有财务软约束以及对利率不敏感等特点,债务规模大、事权多,导致融资需求旺盛;大中型国有企业往往资金充裕,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后并不进行实业投资,而是投资金融机构的高收益产品,使资金出现“空转”现象。另外,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使资金向该部门聚集,相应地挤压了其他部门的资金可获得性。
面对上述问题,今年以来,央行创新性地使用了再贷款、PSL和定向降准等结构性工具,但收效并不明显。因此市场上出现了启动降息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声音。对此,笔者认为,降息并非解决问题的良方。如果降息,资金可得性高的部门依旧能获取资金,中小企业的信贷歧视难以解决。另外,低利率对房地产市场和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冲动可能更为明显,这与经济结构转型的思路相悖。
因此,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还需从约束融资主体行为、打破“刚性兑付”以及发展直接融资等途径入手。
当前,需要约束的融资主体是信贷可得性较高且对利率不敏感的部门,主要是地方融资平台、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对地方政府而言,需要加快市政债的发行,区分公益性和效益型项目,并加强预算考核,改变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则需要加强现金监管,防止出现资金空转套利行为;对于房地产企业,需要管理房价快速上涨预期,限制资金过度流入。
打破“刚性兑付”是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关键一环。目前,社会存量债务规模巨大,如果不对僵尸债务进行清理,本息兑付对资金的需求压力将难以改变,资金利率下行将不可实现。打破“刚性兑付”也有利于市场主体行为和投资者投资行为正常化。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是解决社会融资需求旺盛与银行监管约束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有利于解决融资链条过长、不透明问题。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降低融资成本。
(作者单位:渤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