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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概略
本报记者 曾金华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发行过地方债券,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

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在法律和国务院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实际上是被禁止的。

2009年3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由此踏上“破冰之旅”。财政部在回应“为什么不由地方政府自己发行,而要由中央代理”的问题时表示,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针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渠道等还没有建立,制定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框架尚需时日,为此,国务院决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

2011年和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试点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自行发行债券,但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3年,新增江苏、山东为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201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其中上海126亿元、浙江137亿元、广东148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北京105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其余地区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

今年7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还将扩大。

(文/本报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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