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您如何看待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这一新探索?广东“首单”有何亮点?
白景明:在构建适合国情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方面,我国已经探索了20多年。从财政部发布的试点办法内容看,建立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制度,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在长期试错、总结经验基础上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其中既包含着对地方债管理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也蕴含着地方债管理改革方向的界定。
自发自还试点的最大亮点,就是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发债资金用在什么地方,偿债资金从哪里来,都要向公众交实底。在广东试点先行过程中,对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开展信用评级是一大亮点。这为社会提供了更为综合、直观的评价,便于投资者比较选择。作为全国首份地方政府的债券信用报告,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获得AAA信用等级,此次探索为接下来试点的推进立起了标杆。
记者:自发自还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主体,这能否为今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创造条件?
白景明:中央政府代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的变相担保。自发自还则不然,举债和偿债主体都是地方政府,斩断了地方政府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责任联系,举债时地方不能再做一旦偿债有问题中央会资助的假设。所以,地方政府在争取债券额度时,就要放弃多多益善的理念,转而从偿债能力角度去考虑争取多少额度。这就打下了地方政府发债自律的前端制度基础。
省级政府市场化发债可以检验出社会对各省举债能力的评价,从而倒逼各省客观考量自己的举债能力,让市场约束政府举债,使地方政府不再凭自我感觉来决定举债规模。把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核心是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是把地方政府负债与地方税收挂起钩来。这实际上是从税收增长势态角度考量地方政府举债能力,目的就是要打破举债决策不权衡税收增长支撑力强弱的惯性思维,给债务扩张上了一把税收约束的锁。
记者: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能否有效防控财政风险?
白景明:防控财政风险必须从制度变革入手。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是抑制财政风险放大的有效制度措施。首先,自发自还等于把地方政府推到了前台,额度锁定,能发多少发多少。偿还自理,违约责任自担。这会迫使地方政府自觉控制财政风险,打破市场和地方政府两级对地方债务中央托底的幻觉。其次,限定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实际上是从顶层锁定了债务风险放大边界,分摊了债务风险释放的年度压力。再次,各省面向市场自发自还,借助市场的力量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盲目扩张。如果出现年度额度用不完的情况,表明市场不认可该省的融资,会倒逼其重新制订举债规划。
记者:如何推进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进一步扩大?
白景明: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
我认为自发自还试点扩大速度还可加快。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会使当年不能足额发债的省暴露出举债能力市场认可度低的问题。如果所有省都能足额发债,则说明地方政府举债能力与举债规模相适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债,还会出现各省债券利率差别。把决定权交给市场,让市场去约束政府融资,是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制度的立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