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5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检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序或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办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按照《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对7种可能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要及时报告: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